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,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保障省级部门、单位运行,根据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5号)、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36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机关、社会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、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)。其他类别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,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当地标准。
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,是指满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、家具,不含专业性、涉密性的办公设备、家具。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资产,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控制。
第四条 本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、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调剂、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。
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配置数量上限、价格上限、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。
配置数量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最高数量标准。具体数量由单位结合机构设置、办公场所安排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等情况,在上限内合理配置。
价格上限是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最高价格标准。具体价格由各单位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。
最低使用年限是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,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,原则上不得更新。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
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,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、稳定性、兼容性,且能耗低、维修便利的设备,不得配置高端设备。
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,符合简朴实用要求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,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。
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、物价水平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,适时予以调整。
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内设机构职能、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,在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额内,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、家具的配置。
第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(2013版)》(鲁财办发〔2013〕7号)和《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(2014版)》(鲁财办发〔2014〕20号)同时废止。
山东省财政厅
2019年8月30日
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表
备注:
1.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,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。
2.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。